李连贵代表呼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治理电信诈骗

  □ 本报记者 陈丽平

  随着计算机网络等相关技术的成熟与发展,信息存储和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各类数据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大数据时代由此来临。大数据时代让信息的收集、处理变得更加方便、快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公民信息安全受到更大的威胁,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困难。个人信息的泄露,进而引发一系列骚扰、欺诈等社会问题。

  “在当前大数据环境下,通过立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在今年人代会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连贵代表指出。 

  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

  近年来,大规模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一些不法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获取个人信息,微信各类测试火爆的背后,有一些测试就有搜集个人信息的嫌疑。

  “从不少媒体已经曝光的情况中可以发现,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都有可能被泄露。”李连贵对此忧心忡忡。

  2015年7月2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七成左右网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网上活动信息遭到泄露。其中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包括网民的姓名、学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等;63.4%的网民个人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过,包括通话记录、网购记录、网站浏览痕迹、IP地址、软件使用痕迹及地理位置等。近半数网民的个人通讯信息被泄露。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几乎有半数(49.7%)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严重或非常严重。

  “随着互联网+兴起,物联网、车联网、金融创新网站、本地服务类O2O网站都出现网站漏洞情况,这些网站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李连贵分析认为,未来三至五年内,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仍将呈现不可逆的、雪崩式的增长。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成为电信骚扰和网络盗号、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频发的首要原因。

  个人信息保护有待立法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主要表现为陆续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行动。

  “这些措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保护效果仍然具有局限性。”李连贵说。

  针对个人信息安全,除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通过“隐私权”等人格权提供间接保护外,有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直接对“个人信息”提供保护。截至目前,我国共有9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30余部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用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其中,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次从刑法高度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针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自2012年以来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打击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115名,破获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4382起,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近50亿条,打掉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实施犯罪的团伙985个,破获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电信诈骗、非法调查等犯罪案件上万起。

  “但是现阶段,我国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李连贵认为,在立法层面,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的各类法律规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只针对某一个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尽管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追责达到刑法的高度,但是违法主体构成本罪,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因此,并非全部的此类违法行为都能够受到刑法的制裁,情节未达到严重情形的则处于追责范围之外。

  李连贵认为,法律规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分为三个方面,即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就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追责主要为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责,而缺少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而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被非法泄露,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一定是经济损失,而更多的可能是由此导致的巨大的精神上的损失。

  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李连贵建议,这一法律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定义。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对于侵犯敏感信息的,赋予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安全责任、监督检查等制度进行规定。

  李连贵认为,我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中,大多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立法要对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各个具体环节,作出进一步规定。同时,适当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在加害人实施违法行为后,不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这既是对加害人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也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法律规定最低的赔偿数额,受害人可以法定赔偿额和实际损失之间进行选择。

  “由于受害人与加害人的信息不对称,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一方。”李连贵说,受害人请求民事赔偿就意味着承担举证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很难完成举证责任。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若加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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