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电子眼”沦为投资工具

  三言两拍

  □曾春光(金沙洲)

  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放矢。广东审计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电子眼”为私企运营,罚款成投资回报,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7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应该说,使用“电子眼”能缓解警力不足,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公正。但同时,“电子眼”也有“病”:安徽杜宝良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连续105次被“电子眼”拍下在北京同一地点闯禁行,罚款额累计达到了10500元;黑龙江的哈阿高速公路,4小时内,“电子眼”开出了1200多张罚单;广东甚至有私企老板投资“电子眼”,用超速罚款所得偿还前期投入,罚得越多,投资者获益就越多……

  其实,“电子眼”本身没有病,真正有“病”的是那些管理使用者。他们“以罚代管”,违规、不规范使用,把“电子眼”当成“罚款机”,甚至“提款机”,引起广大车主和群众的不满,形容这是新的、合法外衣下的“车匪路霸”。既暴露了他们依法行政意识的薄弱,也损害着政府部门的形象。这就需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转变观念,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才能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本来,安装使用“电子眼”的真正意义是警示、规劝和减少违章。所以,别让“电子眼”沦为投资工具。建议严格规范“电子眼”的采购、使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进行全程监控,以防止管理部门和生产厂商等形成利益链条;对“电子眼”进行强制年检,并公布监督电话;公开“电子眼”的安装和监控位置,流动监控点也应设置明显标志。

  本周微博值班记者吴广宇 孙莹 刘雪实习生刘欣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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