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当公共气象信息资源成为一门生意

  气象信息正日益模糊其“公益”与“商业”的界限,这是据《21世纪经济报道》调查很容易引发的一层担心。据报道,气象部门手握公共气象信息资源,借助授权和许可性收费等名目,使其步入商途。有业内人士透露,气象部门每年从运营商处得到的分成收入动辄数亿元。

  近些天,人们对气象信息的关注远超平时。有北方城市发生暴雨灾害,面对手机短信预警缺位的指责,该地气象部门给出“尚有技术障碍”的解释,此说法旋即遭遇三大手机运营商的集体否认。气象资讯的手机短信预警到底有没有技术难度,真不算什么有争议的话题,倒是这一团乱战把气象局的某些“生意经”给牵扯了出来。据报道,除了与运营商之间的提成生意,气象部门还“承包”了不少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上与“天气”有关的栏目。

  政府部门V S商业化的“承包”,两厢本应绝缘的存在,而今纠缠在一起。一边是基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由气象部门向公众免费提供天气信息,一边又有基于商业用途所进行的气象部门与资讯运营商、商业机构等之间的气象信息合作,二者兼顾在理论上或许不存在障碍,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免利益的纠结。最实际的忧虑便是,是否会因为用户付费与否而在天气信息的接收效率、频率以及内容完整性等关键环节上厚此薄彼?付费包月订制气象信息的用户,每日均可收悉无微不至的气象提醒,未选择此类服务项目的社会群体,是否就注定无法苛求?

  严格意义上讲,气象部门作为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职能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服务,也是收了钱的,而且是巨额的定期财政供应。气象部门接受财政拨款予以维持其机构运转和人员供给,其在“非商用”信息上没有丝毫消极对待的理由。天气预警信息由于气象部门不作为,导致“运营商不能擅自做主在第一时间内把短信群发”,甚至最终使得预警缺位或失效,须得到严苛的追究。

  气象部门的“生意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或有依据,但在立法逻辑上的最大命门在于,部门立法状态下越来越多部门利益的法律化。现行《气象法》对“其他机构转载气象信息”设置了实质意义的行政许可,却采取了一种“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的暧昧方式。正是基于法定行政许可,使得气象部门与商业机构合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坐地起价、近半气象信息增值利润唾手可得。至于“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所被要求提取“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的那一部分,并无严格的提取比例和用途限制。鉴于审计署对气象局的财务审计,多年来一直有“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评价,气象部门在获取动辄上亿元的提成收益后,哪些真正用到了“支持气象事业发展”上,恐亦有待严格的审计和追查。

  当公共气象信息资源成为一门生意,首先需要在免费的公共信息与收费的商用资讯之间,划出一条明晰的分界线。免费的公共气象信息不仅应当充分、及时地得到提供,而且要有不输商业用途的公共服务品质。因气象信息缺失、传播不到位、预警不及时所导致的巨大社会损失,亦须成为灾难事故后续问责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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