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禁止滥发商业短信难执行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评论员屈旌

  令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短信息有望得到根除。1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11月5日《 京华时报 》)

  看到新闻的这一刻,我不由自主拿出手机,打开“信息”一栏,跃入眼帘的,是一连串106开头的长号。常收到商业营销短信的人们,应该不会对这类号码感到陌生,就是它们,在午后、黄昏、深夜、凌晨,把它们想要推送的广告营销信息,强行发送到你的手机,不管你是否方便,也不管你是否需要。这些就是意见稿中,“未经接收人同意发送”的“商业短信”,基本上可以俗称为“垃圾短信”。

  我们与“垃圾短信”做斗争,已逾10年。2004年,信息产业部就发出通知,要求规范短信息服务。2008年7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成立。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针对“商业性电子信息”,被视为扫清“垃圾短信”的尚方宝剑。结果,2013年,垃圾短信数量超过2000亿条,占短信业务总量近1/4。岿然不动的垃圾短信,实在令人心塞。

  治理起来这么难,是因为太多利益裹挟其中,出钱的广告主,干活儿的发送者,提供渠道的运营商,都可以从其中分一杯羹,每一声短信通知铃音,都是钱响,况且就发个短信,能犯多大的法,总想着,赚一条是一条吧。

  因此,虽然此次工信部的规定意见稿,以其详尽的说明,细致的处罚条例,赢得不少法律界人士点赞。但作为多年来的“垃圾短信”受害者,相信许多普通民众都跟我一样,比起纸上的“违规处罚”,更期待示范性案例带来的雷霆效应。比如,按照规定,未经接收人同意而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才算违规,而很多时候,我们连发短信的是谁都不知道,哪轮得上同意不同意?这种由信息泄露造成的垃圾短信,如何追根溯源?垃圾短信那么多,如何一条条地投诉?就算投诉了,怎么知道哪条反馈了哪条没反馈?大家都要上班,也不能专业阻击垃圾短信的是吧!

  有法律依据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打通投诉渠道,提高反馈效率,看见治理实效。不然,就算条款再严谨,我们也只能看着满屏的商业短信,无奈地问句“它违规了,然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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