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根固本:加强电信设施保护,筑牢“网络强国”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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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进行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要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在提出“六个加快”时指出,“要加大投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短短两年多的时间,习总书记几次谈“网络强国”建设,多次强调“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足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之于“网络强国”战略的重大意义。

重要地位:电信设施是“网络强国”的“基石”

信息基础设施之于“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性,习总书记做了深刻的论述。2014年2月,习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2015年12月,习总书记在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指出,“网络的本质在于互联,信息的价值在于互通。只有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铺就信息畅通之路,才能让信息资源充分涌流。”2016年4月,习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我们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

2013年8月1日,国务院《“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明确“宽带网络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宽带网络对拉动有效投资和促进信息消费、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确电信设施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未来10年要加快构建‘天地一体’、立体覆盖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与此同时,各省纷纷出台措施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加大电信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建设网络强省。福建、河北、重庆、山西、河南等地出台有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电信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保护和发展。

之所以“网络强国”建设、电信设施的建设保护受到空前的重视,是因为电信设施的发展在“网络强国”的总体战略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基础地位,甚至说电信设施是“网络强国”的“基石”也不为过。

现实问题:电信设施保护的短板

电信设施建好了,网络运行稳定了,并不代表“网络强国”就建成了,毕竟,“网络强国”的建设离不开电信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当下,“网络强国”战略深入推进,电信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效果。截至2016年9月,全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数量达6.8亿个、移动通信基站总数达541.2万个、光缆线路总长度达到2884.5万千米、移动电话用户数达到13.16亿户、固定电话用户达到2.16亿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总数达到2.92亿户。与此同时,电信设施盗损案件频发、屡见报端,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中的现实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电信设施被破坏现象较为严重,盗窃、野蛮施工、人为破坏等毁损公用电信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究竟会带来什么后果?轻则导致财物损失、引发局部网络中断,重则会引发大面积网络中断、危及生命财产、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以2015年5月杭州市萧山区某地光纤被挖断事件为例,造成浙江、上海、四川、武汉、西安、湖南、广东等地的支付宝用户受到影响,出现网络故障,无法登录、转账、付款……

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现实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刑法》规定了破坏电信设施罪、盗窃罪等罪名,《治安处罚法》规定了对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福建、河北、重庆、山西、河南、辽宁、海南、云南等地有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都对破坏电信设施应给予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条文却未被公众充分知悉。

二是保护意识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保护电信设施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保护电信设施是国家、政府、电信企业、他人的事,与己无关,导致疏于保护、放任破坏电信设施行为发生的现象仍然存在。殊不知,如果没有安全稳定的电信设施,何来稳定可靠安全顺畅的通信服务?何来无处不在的信息通信网络?

三是政策执行弱化。从国家出台支持电信设施建设、加强电信设施保护政策,到省、市出台相应配套落实政策,方案、措施层层加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市县采取以文件贯彻政策、以文件执行文件的方式抓落实,执行、实施层层递减的现象仍然存在,不得不令人担忧。

四是违法成本低廉。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目的,多出于为了获取空调、线缆等电信设施的经济价值,但是其造成的间接损失往往多于直接经济损失,现行法律法规针对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不足以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如《刑法》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损毁电信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违反国家规定,收购电信废旧专用器材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福建、河北、重庆、山西、河南、辽宁、海南、云南等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对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人多倾向于不高于10000元的罚款。也正是因为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犯罪行为人获取的经济利益的缘故,行为人往往甘冒风险,追求较大的经济利益。

五是法律规定碎片化。关于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以《电信条例》为主,其余散见于《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化、成体系的专门法律法规。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的执法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实际上也会出现因“都能管而都不管”导致的监管真空现象,这给保护电信设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路在何方:形成电信设施保护合力

强化意识。首先,要强化法律意识。将《电信条例》、《刑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引导广人民群众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知法、守法、遵法、护法。同时,要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和报道,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其次,要强化保护意识。要深刻认识电信设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树立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观念,并努力做到不破坏、敢于同破坏行为做斗争,形成人人参与保护、人人守护电信设施安全的良好氛围。

最后,要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党政机关、电信企业以及负有保护电信设施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做到认真履职不含糊、保护设施不放松。

强化执行。一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电信条例》、《刑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党政机关制定的关于电信设施保护的政策文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政策规定的内容,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真正正做到为民所用、为民谋福。

二是要严格执法。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职,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能。如: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电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电信企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举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查处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联动。一是加强区域联动。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案件多成跨区域作案,行为实施地、销赃地多为异地,或流窜作案,侦办查处难度加大,因此,需要跨区域联合办理案件。二是要加强多级联动。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离不开省市县乡各级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护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三是要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之间要做到互联互通,及时通报电信设施保护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共享,为电信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便利。尤其是要避免因权力交叉产生的监管真空。四是要加强“官民联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认真对待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查处,努力形成电信设施保护整体一盘棋,压缩违法犯罪空间、让违法行为人无处遁形。同时,要注意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强化立法。建议尽快建立系统化、专门的电信设施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电信设施保护制度设计,集中解决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加快网络安全法、电信法、电信设施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立法,推动一些重点领域的立法先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保护电信设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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