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公民个人信息也需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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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信息买卖

  周建平把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卖给诈骗团伙,诈骗团伙随后冒充领导,以急用为由对领导的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广州日报》

  在周建平之前,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何其多也。你刚买了房,马上就有装潢公司打电话过来;当你的孩子刚出生,马上就有照相馆打电话过来……当你想追究责任时,却发现并没有人来答理你,你也找不到相关部门,实在无法承受时,只好换电话号码。

  泄露领导个人信息,后果很严重。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凭什么泄露贩卖领导信息会被判刑,而泄露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没出现追究刑责的案例呢? 郭文斌

  应从源头上挖泄露信息者

  周建平非法获取的他人电话号码和通话清单,显然是来自通讯公司,因为只有通讯公司的工作人员才有条件提供他人的通话清单。其他的像从医院、学校、交管等单位部门泄露出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是这些单位和部门有“内鬼”。

  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司法机关除了抓住贩卖个人信息者,还应顺藤摸瓜,揪出有关单位和部门中的“内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魏文彪

  官员电话应“公私分明”

  不过该案件也提示官员电话应“公私分明”,即最好有两部移动电话,公用的对外公开,私用的对外保密。

  官员更姓“公”,其私人财产都应对社会公开,公用电话号码更应公开。昆明等地的领导干部电话号码早已对外公开了。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如果官员的公用电话也“保护”起来,主人找公仆问事就不方便。这样,是否泄露官员个人信息也容易界定。否则容易出现误伤百姓的情况。 张轶水

  信息安全需重罚来维护

  珠海市香洲法院刑庭副庭长彭海欧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情节严重”才入罪。可当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已成气候,相当多的公民都不堪其扰时,也只能等到“情节严重”时吗?如果泄露和贩卖者的“情节始终不严重”呢?信息被泄露者就只能忍受吗?

  信息安全不是靠喊口号喊出来的,而是通过打击和威慑培养出来的。只要有人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就应让其锒铛入狱,否则无法震慑那些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者。 刘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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