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方已履行相应职责
本报讯(记者李奎)王先生花8.8万元购买了一个手机“靓号”,后认为收选号费违法,但向物价部门举报未被受理,于是将北京市发改委告上法院。
今天上午,继前不久状告商家价格欺诈一案败诉后,王先生的此次诉讼也被西城法院驳回。
2006年10月,王先生在手机店购买了一个吉祥手机号,手机店向他提供了一张中国移动的手机卡号(含6个8),并出价8.8万元。
王先生接受并支付了8.8万元,手机店向他出具了一张8.8万元的收据和中国移动的8.8万元的充值发票。其中收据上注明:“此卡不可退,不可换。”
2009年5月10日,王先生实名向北京市发改委举报该手机店“违规收取高额码号资源占用费”一事。
6月11日,市发改委对此事进行检查时,发现王先生在本次行政诉讼之前,已向海淀法院对手机店提起民事诉讼。
6月18日,市发改委发函回复王先生,认为王先生已就商家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其继续履行诉讼程序。
王先生说,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规定,举报办结后,对通过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实施行政处罚。而本案中,市发改委对王先生举报的案件办结后,对手机店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实施处罚,属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并导致他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王先生要求法院判令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管理职责,对手机店的侵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市发改委收到王先生的举报后,查实王先生已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参照上述规定,市发改委不予受理王先生的举报并予以回复的行为并无不妥。
本案是先有诉讼后有举报,因此认定市发改委已履行相应职责,最后以王先生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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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海淀法院对王先生诉手机店价格欺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先生从手机店购买手机卡号,虽因该卡号特殊而支付了较高的价格,但该交易行为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
相关部门的规章虽然从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码号资源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但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地规范类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而且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交易价格的确定过程来看,该价格确经双方当事人商议确定,手机店并未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不构成对王先生的欺诈。法院最后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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