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今天进行二审 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
短信“性骚扰”内容须涉及性内容
本报讯(记者汪红)今天上午,市13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3次会议。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
与之前的办法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特别是对“性骚扰”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明确了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公安机关、居委会及各级民政机构等部门应提供的救助。
“性骚扰”相关条款内容修改
针对部分委员提出的修订草案对性骚扰行为的表述过于宽泛,应当进一步明确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同时强调:“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
而之前一审的修订草案中只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其中并没有强调内容应与性有关。
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救助问题,法制办在调研中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身心受到伤害,一时有家难归,需要专门的救助机构为其提供临时庇护。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害妇女的请示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工作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同时为接受庇护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
此外,提出“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收回或者侵占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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