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通信版“许霆案”运营商该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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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的80后农民张艳胜在捡到一张移动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无线网卡盒内上网。在“免费上网”7个月后,长沙公安民警找到了他。其妻张炳艳这才知道丈夫摊上大事了: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丈夫因此被刑事拘留8个月,妻子为此还意外流产。

  农民工、中移动、25万元、拘留、流产,一系列的关键词组合在一起并被冠名为通信版的“许霆案”,自然就形成一起引人关注的网络舆论事件。不少人非常同情弱势的农民群体,认为这样的结果对他太严厉;也有人认为他是自作自受,因果报应。在此,笔者且不研究该案件到底是民事案还是刑事案,张艳胜被刑拘合理不合理,也不完全基于电信法规来说,而是从大家普遍能认知的逻辑来谈谈看法。

  这位捡卡者事后认为,移动公司没有及时将卡停机从而导致天价费用的产生有乱收费的嫌疑,需要为案件负上一定的责任。笔者对此想法表示不以为然,不论是“偷”还是“捡”,至少从道德层面来说,其自身已经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现在要将部分的责任推脱给第三方,让自己成为某些环节的受害者,并认为自己是因此而掉入了违法的陷阱,显然道理上是站不住脚的。这就好像一个人偷了一辆车在马路上开,结果发现车子的刹车性能不是太好,以至于不慎撞死了人。出了事之后,偷车人不先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认为是因为车主不注意保养车子,才导致自己闯了祸,并要求被盗车主一起承担撞人的费用,这种说法显然无法让人认同。

  与上面所说的有些相近,也有不少网民质疑的费用封顶问题。张艳胜的代理律师拿出《电信条例》,认为根据第34条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巨额费用时,电信企业有迅速告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工信部规定,“电信企业在用户包月使用的流量达15G或资费达500元时有停机封顶的义务”。谈到这两条法规的本质目的是为了表明,如果长沙移动能及早发现该号码的异常,及早提醒中联重科,那么或许就不会出现张艳胜玩出天价上网费的事件。

  笔者认为,作为丢卡方的中联重科可以说这个话,也可以据此来质疑长沙移动怎么不早点发现问题。但作为与“移动-中联协议”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对此进行指责,是完全没有道理和意义的。尽管民众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消费案例来进行时事评论,也可以认为电信企业不该如此后知后觉,不该不停机让用户无限使用,应该如何提升服务细节等。可作为本案事实上的得利方,张艳胜却没有资格说三道四。错了就是错了,错了还找借口抗辩并希望通过服务细节问题来引起舆论对于运营商的批评,就有利用媒体来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做挡箭牌之嫌了。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中缘认为,拾卡人与长沙移动构成事实合同。张艳胜是SIM卡的实际使用者,也是这张卡的最终买单人。他享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拒绝清偿天价上网费。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值得商榷。张艳胜确实是卡的实际使用者,但他似乎只享受了权利却没有任何一丝想要尽义务的想法。他也不会成为最终买单人。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想过要买单,也没有去查询过这张卡的余额有多少、欠费有多少,他所想的只是用完里面的钱后就将卡扔掉。

  因此,他与移动公司之间并不形成逻辑上的事实合同。这就好像一个人捡到其他人的信用卡后疯狂刷卡一样,他的想法就是简单地以为信用卡肯定是有额度的,等刷爆之后就将卡扔掉。你能说捡到信用卡的人此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事实合同吗?银行此时应当为其提供和原卡主一致的服务吗?显然不能。

  笔者认为,此案算不上是通信版的“许霆案”,其本质更带有一些主观占有并导致他人产生损失的色彩。对于张艳胜行为导致的后果,运营商没必要负责。而对于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服务异常信息的及时互通,则需要引起全行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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