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运营商进入重在细化网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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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世界网讯(CWW)近期炒得很热的虚拟运营商其实已不是陌生名词,国际上,不少国家虚拟运营商已经在合法经营,中国电信业运营权限一直没有开放。

  1月8日,工信部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截止日期是2013年2月6日。征求意见结束之后,工信部会向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企业发放一批虚拟运营牌照,获牌照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租用运营商网络的方式,经营基本电信业务。这就意味着,酝酿多年的虚拟运营商业务有望正式登场。

  对于虚拟运营商,赛迪网总裁李树翀表示:虚拟运营商是运营商的补充,虚拟运营商可以为终端客户提供更好、更丰富的应用,虚拟运营商的出现,有利于整个市场的繁荣,虚拟运营商做的工作相当于在基础电信网络上精耕细作,开展个性化、特色和的增值服务,而如此多的个性服务,是三大运营商没有办法全部提供的。

  但同时他也指出,由于运营商控制着价格底线,因此,虚拟运营商在价格上也很难对运营商造成冲击,打价格战的情况应该不会发生,因此理论上利益不会冲突。但实际运作中,也难免有利益冲突的时候,例如,当某个虚拟运营商把某项业务做得很大的时候,运营商发现这块业务会有机会,而且市场已经成熟,运营商有可能自己拿过来做,这样对虚拟运营商将会造成很大冲击。

  以下为采访全文:

  通信世界网: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转售业务的申请者应为中资民营公司。腾讯等一些公司看似符合条件,但是都具有外资背景,您认为腾讯等类似情况的企业会不会因此而不能参与。

  李树翀:腾讯等一些公司看似符合条件,但是都具有外资背景。腾讯等企业有外资背景,其实是不符合中资民营的要求,但股权这种东西比较复杂,也不排除用其他方式进入市场的可能,例如,某人成立一家民营企业,代理腾讯相关服务,同时也可以申请成为虚拟运营商。

  通信世界网:您认为未来虚拟运营商将如何给自己定位?如何处理好与运营商的关系并平衡好利益关系?

  李树翀:虚拟运营商是运营商的补充,虚拟运营商可以为终端客户提供更好、更丰富的应用,虚拟运营商的出现,有利于整个市场的繁荣,他做的工作相当于在基础电信网络上精耕细作,开展个性化、特色和的增值服务,而如此多的个性服务,是三大运营商没有办法全部提供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虚拟运营商和三大运营商应该是相互补充的关系,理论上利益平衡的很好。举个例子,就好像你有1000亩土地,大块的土地,你用机械化全部搞定,但你人手有限,有些小地块无法全部很好利用,这时,不如把这小块土地以比较便宜的价格租给其他人,让他们去精耕细作,这样,你每块土地都没有浪费,你的收入增加了,而整块地的产出也增加了。此外,由于运营商控制着价格底线,因此,虚拟运营商在价格上也很难对运营商造成冲击,打价格战的情况应该不会发生,因此理论上利益不会冲突。

  但实际运作中,也难免有利益冲突的时候,例如,当某个虚拟运营商把某项业务做得很大的时候,运营商发现这块业务会有机会,而且市场已经成熟,运营商有可能自己拿过来做,这样对虚拟运营商将会造成很大冲击,这样的事情,运营商做够很多,理论上说,这不符合行业分工的产业规律,但由于运营商把握资源,因此其可能出现的强势做法会给虚拟运营商带来潜在风险。

  通信世界网:在三大国有运营商庞大的资本实力下,国家将给予民资哪些政策扶持?例如资费的保护之类的政策。 

  李树翀:国家将出台哪些支持,这个不好妄自猜测。如果想让这个市场更加繁荣,让消费者能享受到利郎满目的个性化服务,必须引入虚拟运营商。而对虚拟运营商最大的保护,就是市场公平竞争的保障,在某些虚拟运营商做的好的领域,一定要保障没有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包括三大运营商,想进入该领域,都必须按照公平的市场规则,不然,虚拟运营商的积极性会受到极大打击,做大的可能性会很小。

  通信世界网:您认为政府对虚拟运营商政策放开的意义是什么?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树翀:开放这一领域,有利于电信、网络业务的繁荣,有利于刺激中国信息消费,同时也会直接拉动中国内需。互联网之所以发展的如此迅速,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主要是因为参与的人多,该领域也相对开放,竞争公平,这样,资金也愿意、敢于投入,在电信领域,只有引入这样的机制,才能让更多人参与到其中,推动整个市场的繁荣,这对拉动中国信息消费市场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民资进入电信业的中国路径:

  2010年10月,国务院明确指出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2012年6月27日,工信部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2013年1月8日,工信部起草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国内虚拟运营商业务相关政策经历了两年多的酝酿终于出台,意味着中国虚拟运营商时代的到来。此次工信部发布的试点方案中对移动转售业务做了定义,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葛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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