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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花50万诉讼费去告记者 索赔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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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台商独资公司,属“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的骨干企业.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王佑撰写的题为“富士康员工,机播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该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仅凭道听途谨就妄下结论,称在原告工作的“一般操作工都必须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不得说话”:“招聘1000人,有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亲眼见到三个女工因经常加班而在生产线上晕倒”,“富±康员工下班忘记拔插头将被罚款1000元”,“几个月下来,每个人已筋疲力尽,双脚生满水泡”,“因工作需要调换部门,职员的电脑糨拆开三次,检查机型晦舛铺码是否匹配”,等等,该等报道与察实严重不符,没有事实根据;该报道使用持田片与其下的注释田文不符,纯属虚构事实,恶意中伤,企图误导读者。
同时,谨报道多处使用了“逃高”、“特殊管理”、“残酷”、“乱窜”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员工的工怍环境妄加眨损性的评论,称富壬康员工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鶏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此后,《第一财经日报》还以系列报道的瑶式持续刊发了该等不实报道,使广大读者对原告及其经营的“富士康”(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XX 作为《第一财经日报》产经中心的编委,没有对原告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适当履行对此类评论性、批评性的新闻报道的特定审批程序,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即批准刊发该等不实报道,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发生,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0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上海市康定路211号

  被申请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

  申请人自任职于第一财经日报社以来,一直工作居住于上海,从未与在深圳经营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有过任申请人收到贵院(2006)深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位于广州的房产及车辆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何接触,亦从未在任何媒体及任何场合发表过任何不利于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言论。现听闻因侵害名誉权被冻结所有资产令申请人十分震惊。根据我国的相关民事法规,申请人根本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对(2006)深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申请人被查封冻结的所有资产,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2006 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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