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用民事诉讼打击垃圾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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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手机用户或许不会留意7月31日这个普通的日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较早前发布的《关于开展垃圾短信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安排,在企业自查阶段结束后,从7月1日到31日,治理垃圾短信将进入第二个阶段:集中检查,或者说,现在正是集中检查接近尾声的时候。

  那么,经过一段时间的企业自查和一个月的集中检查,困扰手机用户已久的垃圾短信问题是否有所改观呢?答案是肯定的,那些来自SP运营商的垃圾短信明显减少,特别是国内最大的垃圾短信制造商分众传媒被央视“3.15”栏目曝光后,分众关闭了它的该项业务,也使得其他靠垃圾短信活命的众多SP运营商受到震慑,手机用户的耳根子清静了很多。

  但是,尚有两个类型的垃圾短信目前仍在肆虐——一种是散兵游勇,直接用手机发送诸如虚开发票、销售黑车等垃圾短信,治理起来较为棘手,将其斩草除根,只能寄希望于手机实名制的建立。

  另一种类型的垃圾短信制造者不是别人,而是在打击此类违法活动中负有重要责任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与各种坑蒙拐骗性质的垃圾短信不同的是,发自于运营商的垃圾短信,大都是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商业促销活动。本人作为中国移动的手机用户,几乎每天都会收到10086发出的“打手机,送某某门票”,“打手机、参加某某抽奖”等促销性的垃圾短信,其内容本身都是合法的。但究其性质而言,这种内容合法的广告并不能改变其传播手段的非法性,它与那些非法的广告一样,都是建立在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

  一方面在大张旗鼓地治理垃圾短信,一方面运营商却在制造垃圾短信,由此形成了一个谁也不管的“灯下黑”现象。

  长期以来,垃圾短信虽如过街老鼠,喊打声不绝于耳,有关行政部门也屡次出手治理,但效果并不明显。电信专家早就说过,堵住垃圾短信的出口,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问题的症结,除了涉及运营商的自身利益,使得它或多或少地扮演了一个助纣为虐的角色外,关键是依靠行政治理的手段,力度太弱,威慑力极其有限。

  如果我们换一个思路,利用诉讼的手段来打击垃圾短信,其效果又将如何呢?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就可以判定一种行为构成侵权。将制造垃圾短信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比较,可以确认,这种行为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手机用户作为受害人,对垃圾短信发送者和提供技术支持的运营商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诉讼的难点在于,尽管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诉讼成本较大,可能落得一个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主张经济赔偿,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垃圾短信造成其实际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由于接收短信基本是免费的,不会引起财产损失,它所带来的骚扰,很难上升到精神损害的层面,因此,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不过,在民事诉讼中,赔偿并非惟一目的,只要符合民事侵权的基本要件,即使没有发生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受害人仍然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而如果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和运营商从这种违法行为中获取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判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或者建议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只有让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才能彻底遏制有恃无恐的垃圾短信。

  (郭国松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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