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建设有效地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管理的规定和条例,有效地促进了互联网发展,维护了互联网的秩序。


  加强对有害信息的控制。我国除了在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外,2005年2月8日,信息产业部出台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备案管理制度,也加强了防范有害信息传播的力度。2006年3月30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的基本措施,建立了垃圾邮件的举报机制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这标志着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迈出坚实的一步。目前,信息产业部正在加快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工作,抓紧组织起草《通信短信息管理办法》,加强对短信息等的管理,规范相关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犯。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3年底再次修改;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增加了网络信息传播权;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健全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制度。

  促进网络经济发展。自1998年我国发生第一笔网络交易以来,电子商务交易额度在中国稳步上升,发展前景看好,但是,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网络经济的发展。为改变这一局面,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2005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电子签名认证问题,使网络应用有了一个坚实的起点。随后,信息产业部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作为配套措施施行。

  鼓励竞争,支持发展。在管制政策上,信息产业部对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按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采用较低的市场准入标准,已登记备案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近万家。在资费政策上,允许互联网相关运营商针对不同用户需求和市场状况对增值电信业务自主定价;2004年修订了《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减少域名注册的限制,加快域名注册速度,在域名注册服务领域引入竞争,促进服务质量的改善和费用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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