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开征意《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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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消息,为加强和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一般用于单向或双向的低功率短距离通信,具有覆盖频率宽、使用范围广、设备数量大特点,涉及工科医等生产生活各个领域。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台站设置和设备型号核准许可,且该设备不能干扰其他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也不能提出免受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附件: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2.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

3.1-4.1MHz,4.2-5.6MHz,

5.7-6.2MHz,7.3-8.3MHz,

8.4-9.9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

对于1MHz-30MHz:不大于-15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40.66-40.7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轻型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蓝牙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频率容限:75kHz。

G类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25GHz。

2.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e.i.r.p)。

H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5725-5850MHz频段的,除轻型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以外的其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1.使用频率:5725-58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25mW(e.i.r.p)。

3.频率容限:100×10-6。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必须具有自动控制装置,使周期性工作的无线控制设备的电波发射持续时间不超过1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60分钟;或使非周期性工作的设备每次电波发射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60分钟。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66MHz,614-698MHz。

2.发射功率限值:5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

符合原规定的698-787MHz频段的在用设备可用到报废为止。

(三)无线传声器

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在旅游区,作为小型广播设备应用。不得用于物联网等其他应用。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及发射功率:

1)使用频率:87-108MHz。

发射功率限值:45nW(e.r.p)手机附带传声器;

3mW(e.r.p)其他设备。

2)使用频率:75.4-76.0MHz,84-87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使用频率:189.9-223.0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4)使用频率:470-510MHz,630-698MHz。

发射功率限值:50mW(e.r.p)。

2.占用带宽:不大于200kHz。

3.频率容限:100×10-6。

(四)民用计量仪表

在满足传输数据时,其发射机单次工作时间不超过5秒的条件下,470-510MHz频段可作为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使用频段。限单频点使用,不能用于组网应用。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10MHz。

2.发射功率限值:50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200kHz。

4.频率容限:100×10-6。

(五)生物医学遥测设备

用于传送人类或动物生理现象测量信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能用于组网应用,仅限医院或医学研究机构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场合的物联网应用。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174-216MHz,407-425MHz, 608-63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六)模拟式无绳电话机

2023年以后,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该频段模拟式无绳电话机设备。

1.使用频率:

2.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限值:20mW(e.r.p)。

3.最大频偏:5kHz。

4.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5.频率容限:1.8kHz。

6.天线与座机或手机的联接必须是永久固定式的,其长度不得大于1米。

(七)2.4GHz频段数字无绳电话机

1.使用频率:2400.0-2483.5MHz。

2.平均等效全向发射功率限值:25mW。

3.频率容限:20×10-6。

4.工作于2400.0-2483.5MHz频段的数字无绳电话必须采用跳频工作方式,且跳频信道至少为75个。

5.任意信道1分钟内平均驻留时间不大于0.4秒。

(八)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

设备安装前须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以免受到干扰或干扰其他同类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生产事故。不得用于其他物联网应用。

当受到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的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保护北京市密云区和贵州省平塘县射电天文业务台站,在上述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1.使用频率:

230.700MHz,223.700MHz,230.975MHz,223.975MHz,

231.600MHz,224.600MHz,232.325MHz,225.325MHz,

230.100MHz,223.100MHz,232.025MHz,225.025MHz。

2.发射功率限值:20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4.频率容限:4×10-6。

(九)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

限在工业厂房(或建筑物内)使用,两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小于5秒。不得用于其他物联网应用。

1.使用频率:

418.950MHz,418.975MHz,419.000MHz,419.025MHz,

419.050MHz,419.075MHz,419.100MHz,419.125MHz,

419.150MHz,419.175MHz,419.200MHz,419.250MHz,

419.275MHz。

2.发射功率限值:20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4.频率容限:4×10-6。

(十)无线数据传送设备

为保护北京密云区和贵州省平塘县射电天文业务台站,在上述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限在建筑物内使用,两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小于5秒。不得用于其他物联网应用。

1.使用频率:

228.050MHz,228.100MHz,228.200MHz,228.275MHz,

228.425MHz,228.575MHz,228.600MHz,228.800MHz,

223.150MHz/230.150MHz,223.250MHz/230.250MHz,

223.275MHz/230.275MHz,224.050MHz/231.050MHz,

223.350MHz/230.350MHz,224.250MHz/231.2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4.频率容限:4×10-6。

(十一)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1.使用频率及占用带宽:

1)使用频率:223.300MHz,224.900MHz,230.050MHz,

233.050MHz,234.050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50kHz。

2)使用频率:450.0125MHz,450.0625MHz,

450.1125MHz,450.1625MHz,

450.2125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20kHz。

2020年以后,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450MHz频段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2.有效辐射功率限值:50mW(e.r.p)。

3.频率容限:4×10-6。

4.仅限于电子吊秤,不得用于其他物联网应用。

(十二)各类民用设备的无线控制装置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模型及其他物联网应用。

1.使用频率:314-316MHz,430-432MHz,

433.00-434.79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

2.使用频率:779-787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2023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700MHz频段的无线控制装置设备。

3.使用频率:868-868.6MHz。

发射功率限值:5mW(e.r.p)。

发射信号的占空比限值:1%。

载波频率容限:100×10-6。

(十三)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

用于无线电波遥控的航空模型飞机、水面/水下模型船只、地面模型汽车等非载人的模型,不得用于航模以外的无人机及其它类型无线电设备。

模型遥控器必须为单向控制器,不得发射语音和图像通信信号,禁止在模型上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保证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要求,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为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00米或国家规定禁飞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的期间、区域内,应按要求停止使用模型遥控器。

1.使用频率

26-27MHz频段海模/使用频率:

26.975MHz,26.995MHz,27.025MHz,27.045MHz,

27.075MHz,27.095MHz,27.125MHz,27.145MHz,

27.175MHz,27.195MHz,27.225MHz,27.255MHz。

40MHz频段海模/车模使用频率:

40.61MHz,40.63MHz,40.65MHz,40.67MHz,

40.69MHz,40.71MHz,40.73MHz,40.75MHz。

40MHz频段空模使用频率:

40.77MHz,40.79MHz,40.81MHz,40.83MHz,

40.85MHz。

72MHz频段空模使用频率:

72.13MHz,72.15MHz,72.17MHz,72.19MHz,

72.21MHz,72.79MHz,72.81MHz,72.83MHz,

72.85MHz,72.87MHz。

2.4G频段模型使用频率:2.4-2.4835GHz。

2.发射功率限值:

26-27MHz频段、40MHz频段、72MHz频段:750mW (e.r.p);

2.4GHz频段:17dBm(e.i.r.p)。

3.占用带宽:在26-27MHz频段,不大于8kHz;

在40MHz频段和72MHz频段,不大于20kHz;

在2.4GHz频段,不大于3MHz。

4.频率容限:在26-27MHz频段,不大于100×10-6;

在40MHz频段和72MHz频段,不大于30×10-6;

在2.4GHz频段,不大于100×10-6。

5.2.4GHz频段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应采用跳频工作模式,其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率以外)不大于-80dBm/Hz(e.i.r.p),天线增益不大于10dBi。

该频段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十四)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遥控遥测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MHz和5725-58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e.i.r.p):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1mW。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25mW。

3.频率容限:100×10-6。

4.仅限于国家规定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遥控、遥测设备使用。

(十五)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MHz和5725-58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e.i.r.p):25mW。

3.频率容限:100×10-6。

4.超过此发射功率限值的不纳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范围管理。

二、通用要求

(一)杂散辐射发射测量频率范围:

(二)杂散辐射发射限值(杂散辐射与带外辐射的分界点为载波频率±2.5倍的信道带宽);

1.发射机以最大功率发射状态

2.发射机待机或空闲状态

注:磁场测试场地使用开阔场,辐射功率测试场地使用全电波暗室。

工作频率在30MHz以下的设备,发射状态可以设为单载波发射。

如果具体技术指标与通用要求不一致,则采用相应的具体技术指标值。

(三)在48.5-72.5MHz,76-108MHz,167-223MHz, 470 -566MHz,606-798MHz频率范围的杂散辐射不大于-54dBm。

(四)电源端口、信号端口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发射依据GB9254标准执行。

(五)对于30MHz以上频段在规定的使用频率范围的上下限处的辐射功率不大于-80dBm/Hz(e.i.r.p)。30MHz以下频段,任何工作信道的占用带宽(99%能量)对应的上下限不能超过所规定的使用频率范围。

(六)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厂商应声明该设备正常使用时的极限环境条件,在该条件下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指标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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