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解释
无线电频率分配是指在无线电通信中,将无线电频率分配给不同的通信用户,以实现信号的发送和接收。它是一种用于管理无线电频率的技术,主要用于改善无线电通信的效率和可靠性。 无线电频率分配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无线电信号的可靠性,减少信号干扰和噪声,改善信号质量,提高无线电通信的效率。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包括静态分配、动态分配、调频分配和调制分配等。 静态分配是指将一个固定的无线电频率分配给某一用户,这种方式可以保证每个用户的信号质量,但是由于频率的使用效率较低,因此不太适合多用户的环境。 动态分配是指根据不同的用户的需求,动态地将无线电频率分配给不同的用户,以提高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效率。 调频分配是指在一定的频率范围内,通过调节频率来实现信号的传输,可以有效地抑制干扰,提高信号的可靠性。 调制分配是指在一定的频率范围内,通过调制信号来实现信号的传输,可以有效地抑制干扰,提高信号的可靠性。 无线电频率分配的应用非常广泛,它可以用于无线电导航、无线电通信、无线电定位、无线电广播、无线电测量、无线电测控等。例如,在无线电导航中,可以使用无线电频率分配来确定航空器的位置;在无线电通信中,可以使用无线电频率分配来实现信号的发送和接收;在无线电测量中,可以使用无线电频率分配来测量物体的位置和速度等。 总之,无线电频率分配是一种重要的技术,它可以有效地提高无线电信号的可靠性,改善信号质量,提高无线电通信的效率,并且应用非常广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许可条件 申请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申请的频率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有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资金; 4、所申请的频率符合国家相关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如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频率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及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专业人员、资金及设施等状况; (3)技术方案,包括市场调研、需求分析、技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建设计划、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 (4)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应提供已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材料; (5)提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 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无线电频率分配。信息产业部进行无线电频率分配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步审查,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送信息产业部。 (三)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或者进行无线电频率分配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的,应当尽快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变更、延续和注销程序 (一)要求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的,应当在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原审批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 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备注 1、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当确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 2、申请使用国家未规划的无线电频率,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中心 王美蓉 010-68009199 010-680092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许可条件 申请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申请的频率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有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资金; 4、所申请的频率符合国家相关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如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频率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及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专业人员、资金及设施等状况; (3)技术方案,包括市场调研、需求分析、技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建设计划、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 (4)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应提供已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材料; (5)提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 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无线电频率分配。信息产业部进行无线电频率分配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步审查,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送信息产业部。 (三)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或者进行无线电频率分配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的,应当尽快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变更、延续和注销程序 (一)要求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的,应当在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原审批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 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备注 1、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当确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 2、申请使用国家未规划的无线电频率,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中心 王美蓉 010-68009199 010-6800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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