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解释
“CACE”是一种用于通信的技术,它是“Channel Access Control Entity”的缩写,即信道访问控制实体。它是一种用于控制无线网络信道访问的协议,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网络的性能和可靠性,以及减少网络中的冲突。 CACE的基本原理是,当无线网络中有多个用户同时请求访问信道时,CACE会根据每个用户的访问权限和优先级来决定谁可以访问信道,以及谁应该被拒绝访问。 CACE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它可以用于控制无线网络中的信道访问,以及控制无线网络中的信号强度。它可以用于改善网络的性能,减少网络中的冲突,以及提高网络的可靠性。 此外,CACE还可以用于改善网络的安全性,可以防止恶意用户攻击网络,以及防止网络中的拥塞。CACE还可以用于控制无线网络中的负载,以及控制无线网络中的信号强度。 总之,CACE是一种用于控制无线网络中信道访问的技术,它可以提高网络的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减少网络中的冲突。CACE可以应用于各种不同的网络环境,以改善网络的性能和可靠性。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简称中国通信企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缩写(CAC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以通信运营企业为主体,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建设等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通信业的行业性协会,是以“自立、自治、自养”为自身建设方针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为职业纪律;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长安街十三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和探索通信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通信业健康发展。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企业认可,组织制定专业规范和专业标准。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工作。 (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组织评优、表彰活动,交流、宣传、推介企业管理经验和优秀服务品牌,塑造行业企业形象。 (六)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组织开展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八)为企业提供通信质量、先进技术型企业评估等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国外、境外业务活动,推动会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维护通信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十)依法维护通信产品(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收集消费者对通信服务质量的反映与评价信息,受理消费者投诉,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转达消费者的呼声。 (十一)组织举办业内高层论坛、展览会、展示会、协助组织听证会,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十二)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通信行业企业管理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信息和通信行业改革发展动态信息,努力把协会办成会员单位和企业之家。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好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机构)。 (十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与支持,总结、交流其工作经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其建议和要求。 (十五)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组织),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具备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三)申请加入本协会个人会员须是本协会单位会员的各级领导,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同意,报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或确认; (四)由本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四)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协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汇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协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选举、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推举名誉会长; (八)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信息产业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四)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十)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二)、(四)、(五)、(六)、(七)、(八)、(十)项职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协会的负责人。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通信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延任。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程序及任期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信息产业部提名,理事会推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批。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四)领导制定协会长远规划。 本会设立执行(驻会)副会长,其职责是:在会长领导下,组织本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协助会长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处理秘书处文秘、人事、财务等事务性工作; (五)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抓好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其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 (七)向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为专职,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会属上下级关系。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名称;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对其进行财务状况的监督,每年由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要向协会报告。 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属业务指导与合作关系,应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会长、秘书长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根据本协会业务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的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协会业务活动支出; (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 (三)本协会办公设施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四)在本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除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支出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民政部或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采用通讯方式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由于主、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信息产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信息产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7年 5 月 15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简称中国通信企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缩写(CAC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以通信运营企业为主体,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建设等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通信业的行业性协会,是以“自立、自治、自养”为自身建设方针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为职业纪律;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长安街十三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和探索通信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通信业健康发展。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企业认可,组织制定专业规范和专业标准。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工作。 (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组织评优、表彰活动,交流、宣传、推介企业管理经验和优秀服务品牌,塑造行业企业形象。 (六)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组织开展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八)为企业提供通信质量、先进技术型企业评估等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国外、境外业务活动,推动会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维护通信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十)依法维护通信产品(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收集消费者对通信服务质量的反映与评价信息,受理消费者投诉,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转达消费者的呼声。 (十一)组织举办业内高层论坛、展览会、展示会、协助组织听证会,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十二)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通信行业企业管理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信息和通信行业改革发展动态信息,努力把协会办成会员单位和企业之家。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好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机构)。 (十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与支持,总结、交流其工作经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其建议和要求。 (十五)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组织),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具备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三)申请加入本协会个人会员须是本协会单位会员的各级领导,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同意,报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或确认; (四)由本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四)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协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汇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协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选举、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推举名誉会长; (八)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信息产业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四)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十)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二)、(四)、(五)、(六)、(七)、(八)、(十)项职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协会的负责人。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通信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延任。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程序及任期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信息产业部提名,理事会推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批。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四)领导制定协会长远规划。 本会设立执行(驻会)副会长,其职责是:在会长领导下,组织本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协助会长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处理秘书处文秘、人事、财务等事务性工作; (五)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抓好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其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 (七)向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为专职,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会属上下级关系。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名称;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对其进行财务状况的监督,每年由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要向协会报告。 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属业务指导与合作关系,应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会长、秘书长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根据本协会业务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的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协会业务活动支出; (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 (三)本协会办公设施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四)在本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除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支出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民政部或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采用通讯方式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由于主、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信息产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信息产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7年 5 月 15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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